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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组织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01-01 12:37:37
来源:贝助教育
浏览量: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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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组织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苏教考自〔2022〕25号
各设区市自考办(考试院、招考中心)、各社会助学组织:
为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组织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规范发展和内涵建设再上新台阶,根据全国考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考委〔2010〕1号)、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管理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1〕21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通知》(苏教高〔2009〕4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省2023年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组织开展登记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备案对象
社会助学组织登记备案对象为自办助学专业的主考学校(含校外助学点)、自办助学专业本科第二学历专业招生学校、“专接本”主考学校及对接专科学校、面向社会开考专业(全日制、业余)辅导的非学历民办教育机构。
二、登记备案材料
1.《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组织登记表》(简称《登记表》见附件)1份,此表可在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自学考试”栏目中的“政策规定”栏下载;
2.经年审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3.办学场地证明或协议书;
4.首次申请登记备案的须附单位情况简介;
5.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举办全日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班须提供有专业资质审计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用的注册资金验资证明;
6.招生方案、招生简章、招生宣传广告等。
三、材料报送要求及审核评估
(一)各社会助学组织必须严格按填表说明填写《登记表》,且所填信息与实际情况相一致。“办学许可证”上应载明助学机构名称、注册机构属性、法定代表人、助学形式、有效期等。未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办学许可(备案)的社会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活动。“办学许可证、场地合同与协议书”的有效期须为2024年6月30日或以后,若“办学许可证”有效期未达到上述时间要求的,须由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在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发证部门公章,并注明有效期。“招生宣传广告”必须严格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管理的通知》精神,有关入学条件、最低学习年限、学费标准及收取方式、报名途径、高校招生网站地址、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获取条件等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合法。不得出现“无需学习”“无需上课”等虚假违规内容;不得出现“快速取证”“免考包过”“考不过退款”等对教育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模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活动与主考学校学历教育的关系区别;不得混淆技师学院,专修学院、研修学院等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与开展学历教育高校的性质区别。以上所有材料若为复印件,须由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助学组织公章。
(二)主考学校登记备案材料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直接报送省教育考试院。主考学校自办助学专业的校外助学点、“专接本”对接的专科学校等登记备案材料,经主考学校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后,由主考学校统一报送省教育考试院。各设区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登记备案材料,须由所在设区市自考办(考试院、招考中心)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后,报送省教育考试院。
(三)省教育考试院对申请登记备案的社会助学组织,根据情况组织有关专家通过审核备案材料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估,经审核通过予以登记备案的社会助学组织名单将于每年5中旬前在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www.jseea.cn)上向社会公布。
材料报送截止日期: 2023年3月10日前。
邮寄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15-2号,江苏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处助学科;邮政编码:210024。
联系人:余汇,联系电话: 025—83235875。
附件: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组织登记表.docx
省教育考试院
2022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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